为了培养本科学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综合运用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技能,训练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适应现代化技术发展和中学教育改革的需要,要求在本科教学中设置指导撰写毕业论文的课程,具体意见如下:
一、目的和要求
毕业论文是专业知识学习的总结性作业,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毕业论文应以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注重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为主,兼顾攻固专业知识为目的。各本科专业在专业课教学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结合本学科的具体情况,独立完成毕业论文。
二、论文的选题和指导
1、各单位应根据本专业特点,制定出毕业论文的计划和要求,并拟出毕业论文参考题目适时通知学生,供学生选题作好撰写论文前的准备。
2、各单位制定毕业论文的计划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形式可以多样化。师范类专业尽可能联系中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际,力求引导学生探索本专业实际问题的学术性和科学性。
3、学生应根据各专业拟定的论文参考题目,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以及力所能及的范围(环境、兴趣、能力和个人专长等),选定毕业论文题目,报班主任老师核准。
4、各院、系、部必须加强对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工作的指导,选派出具有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并建立相关的学科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5、论文指导教师应熟悉课题内容,掌握课题的学术性,尽职尽责地指导学生完成论文撰写工作。
三、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
1、毕业论文应为本科教学计划的必修课,论文经评审及格才能准予毕业。论文评审不及格的学生需在一年后补交毕业论文重新参加评审。
2、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批阅论文时,应提出具体意见和成绩等次,并就论文的价值择要向学科小组介绍,以作为评分依据。
3、毕业论文成绩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评定标准由学科小组或办学单位根据专业特点拟定。
4、各单位对论文成绩的评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评审或答辩的方式均可。
四、时间安排
1、撰写毕业论文工作应在专业基础课教学完成以后进行。
2、在布置撰写毕业论文之前,各专业应开办有关撰写论文的基础知识和科学研究方法讲座,作为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准备。
3、毕业论文成绩评定工作应在各单位分管成人教育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下,按学科小组先进。一般要在审定毕业资格之前全部结束。
五、附则
本意见从2003届本科毕业生始执行。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暂行规定》和《我校学进一步这位评定工作细则》的精神,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及有关成人高等学校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有十六个专业,分属五个门类:
1、文学学士:汉语言文学专业、蒙古语言文学专业、英语专业、俄语专业、音乐专业、美术专业;
2、哲学学士:政治教育专业;
3、历史学士:历史专业;
4、理学学士:数学专业、物理专业、化学专业、生物专业、地理专业;
5、教育学士:学校教育专业、学前教育专业、体育专业。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具有正式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者;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志愿献身于教育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品行端正。
3、完成国家规定的本科生全部课程(包括外语、教学实验及其他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经审核准予毕业,成绩优良(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在80分及80分以上;补考课成绩不及格者以原始分计算,及格以上者以60分计算),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 在学校期间曾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 课程期末考试、考查的补考累计,理科超过三门课(含三门)、文科超过二门课(含二门)者。
第六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由申请者填写《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本系或原办学单位提出。
2、由申请者在籍单位认真审查毕业生的情况,对照第四条、第五条要求,择优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申报。同时报送本届学生班的教学计划以及申请者的学业成绩和毕业论文等材料。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责成有关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讲师以上职务教师组成,对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经复核同意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逐个审核。通过者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5、已授学位如果发现在申报授予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等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学位,追回学位证书。
6、在本细则公布之前已经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其学位申报工作在一九九一年十月以前一次性办理完毕;以后的本科生毕业后未在当届申报或加考外语、进行论文答辩者,不能重申报学位。
第七条 为确保授予学位质量,对考试考核特作如下规定:
1、外语(含外语专业的第二外语)考试由我校公共外语教研部负责命题和阅卷评分;
2、申请学位的毕业论文必须经过我校组织的答辩审查。
3、每届学生的主干课程结业考试由教务处会同办学单位共同抽选考试2—3门。其中有一门不及格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细则从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开始实行。条款内容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